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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摔倒一般是承运人的责任,但是第三人原因或者乘客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摔倒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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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快捷出行,而选择搭乘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行驶在前方的车辆突然紧急刹车、变道等情况,不少公交司机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乘客摔伤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时,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导致乘客摔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对乘客的摔伤承担全部责任。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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