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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总公司中标分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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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情况来确定,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是在设立地的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证书的,分公司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的,就无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如果没有总公司授权的,也不能订立其他合同,如果订立的,就属于是效力待定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以。 分公司中标之后由总公司签合同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谁中标就由谁来签合同,如果参如果参与竞标且中标的是分公司,证明分公司资质是满足招标需求的,因此应该由分公司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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