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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要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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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时或发生后,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即可以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过协商合理解决,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通过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继承恢复请求权,法律上专门规定有保护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应当在知道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有权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继承权的诉讼。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继承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被侵害的合法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权利,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所谓“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客观上存在足以让继承人知道侵权事实的条件和可能性。如果继承人本应知道侵权事实的发生,但因其主观上的过错导致其不知道的,人民法院视为其“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是否知道或是否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继承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生活经验、法律知识等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当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或者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人曾经主张过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提出请求时中断,即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计且不能避免的事由)或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即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但实践中,由于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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