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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及流程从具体操作来细分的话,征地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有征地告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2、征询村民意见 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实地调查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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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及流程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2、征询村民意见 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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