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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军队内部聘请药品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组织对已经批准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调查;对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制剂,应当撤销其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已被撤销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制剂,不得配制或者使用;已经配制或者使用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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