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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如果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一些行政处罚的话,应当提前告知其拥有申请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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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很少,只有个别作规定。例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行政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五、实施处罚措施。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于具体的行政处罚听证的内容有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导致问题的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不进行一定的约束与执行,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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