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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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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一、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开会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三)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一般是有申请破产受理的法院从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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