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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内容如下:1。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商业秘密的具体保密措施。2、对方当...
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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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盗窃、贿赂、欺诈、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方知道或应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员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公司、个人实施前款的违法行为,仍获得、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者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披露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往手段取得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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