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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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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赔偿: 1、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2、擅自发包农村土地的; 3、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4、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生产周期没有结束强行收回的。
(一)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四)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六)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就包括了关于产品侵权的规定,如果对产品侵权就要进行损失赔偿、财产赔偿并且要停止侵害,处罚还是比较严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侵权人要依据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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