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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的雷同有以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应从商标图样是否相同、相似且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驰名商标除外)考虑...
判断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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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其次,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最后,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首先要合法,即符合商标法中对商标的要求,既不与在先使用与注册的商标相同、近似,也完全规避了禁用条款。如果这点做不到,商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其次要合理,商标设计符合该商品或服务所面对的相关消费者,符合包装、使用需要,醒目、突出,便于识别、认知。合理的商标能提升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总之,具有创新性、显著性的商标才是好商标。好的商标如同风帆,可以使企业在商海里走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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