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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若写子女名字,能否要求归还?

2024-11-28
1. 父母将房产赠与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双方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在买房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未实施或房款尚未转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下,父母享有任意撤销权。 2. 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父母作为赠与人将丧失撤销权。 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父母作为赠与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子女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3. 如果子女有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的情形,父母作为受赠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该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 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 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父母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6. 如果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 依据《民法典》第185条、186条、188条、190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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