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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拒绝回答和保...
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文明司法和人道主义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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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其基本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利委托律师及有关人员辩护的权利。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及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针对其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其所有的诉讼权利中,辩护权是基本的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辩护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一是自行辩护,二是委托辩护,三是指定辩护。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可自行行使即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适格主体作为辩护人来行使即委托辩护,有时也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予以辩护即指定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是常见的,但对于司法机关指定辩护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的。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参加庭审的权利,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9、辩护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10、反诉权,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11、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4、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5、申诉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6、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三、被告人有以下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被告人有以下义务: 1、向法院提供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2、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保密。 3、按照法院依法确定的时限完成指令事项。 4、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调查。 5、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 6、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7、若委托代理人处理执行事宜,有义务向法院出具有您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代为接受执行款物等事项,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明确上述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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