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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二)申请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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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二)申请人经济情况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三)不属于接受申请地管辖范围的;(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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