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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讼费的法定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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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养有哪些特点,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即使没有什么存款,你要有自己的工作,且那份工作能够养活你自己还要帮着贴补家用,甚至还要替男人养他的爹娘。一个没工作的女人,累死累活没人在乎你,因为你是个“不用工作”的女人,一天天多轻松!同样,你会面临被男人和公婆鄙视的下场,被他们当女奴一样只是做事的下场,还不能说累。
亮点二: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同居暴力也算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解读: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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