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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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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该条规定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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