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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名义在企业变更解除合同有哪些规定

2022-08-04
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即使在董事及监事选任后,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仍然是发起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事务的执行机关及代表机关。质言之,设立中公司业务的执行仍属发起人的权限,对内发起人管理设立事务,对外由发起人代表设立中公司。公司自开始设立到设立完成而具有法律人格前的事务,由发起人代表设立中公司为法律行为。从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看,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既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若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其行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又顾及了交易安全,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就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后果及所需费用,则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连带责任。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主体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确认了发起人在对外开展交易活动时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赋予成立后公司进行追认或选择的权利,公司成立后可以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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