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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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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隔代行使探望权吗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二、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谁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老人为子女甘心情愿无私奉献,隔代亲和疼爱之心可以理解。“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指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应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的义务。探视应本着方便探望人,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时间。如果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说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是因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多父母在协商时就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甚至以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阻碍或拒绝探望,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利时,有探望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其血缘关系没有断绝,其亲情关系也不会改变。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二、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说明]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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