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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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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备案部门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田残膜、灌溉器材和盛装化肥、农药等的包装物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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