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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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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没有规定买卖硝酸铵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销售的硝酸铵不是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物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且销售数额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鼎峰多次从李XX(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硝酸铵约12吨,储存于开封市龙亭区XX仓库内。二人约定刘鼎峰出售硝酸铵后按每吨给李XX2400元。同年4、5月份,刘鼎峰先后两次非法对外出售硝酸铵10吨,销售金额26650元,已支付给李XX一万元。公安机关将刘鼎峰抓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6)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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