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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的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也极迅提高。特别是公民个人对机动车的拥有量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相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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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严相济的量刑尺度存在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量刑思想往往存在问题,对于量刑的尺度把握不足。“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1)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而轻视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就存在受害人最后的得到的实际补偿不足,难以真正彰显法律保护弱者的功用。(2)整体意识不明确。在刑事审判中忽略服务意识,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不能够实现惩罚与服务相一致的诉求,不能够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是简单通过审判了事。(3)法官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自古乱世用重典,在和平年代,刑法更多的是劝诫罪犯改正错误,回归正途,而不是注重惩罚的功用。 (二)司法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有些地方仍然不独立,虽然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律的公正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制度上有诸多的利益问题冲突,影响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1)司法审判不独立。在审判中往往有来自于法院内部或是外部的压力,或是行政机关会干预审判过程。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权全部受制于人民政府,这之中就存在利益的牵扯,行政部分很自然的就干预到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而在法院的内部体系中也存在问题,上层法院对下层法院的干涉,部分高级官员的职权色彩浓重,对于审判员的直接干预。(2)刑事审判的过程不能严格执行,在刑事审判中不能够实现证人的直接言辞。未经过询问而得到的证言并不符合严格的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度上的规定如何得到实现成为司法独立的关键。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刑事审判存在问题。
履行义务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个别办案民警害怕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复议诉讼,就采用不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做法,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例如,仅宣读处罚决定书而不送到当事人或者不及时按规定邮寄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交通肇事罪存在的争议问题有: 1、非机动车的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 3、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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