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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放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继承开始后,只有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才不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法享有继承权。是否缺席法庭审理的,不影响继承权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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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继承可以放弃。继承人自愿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继承的,在声明书上签字的有效性。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3、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4、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有什么硬性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三)不得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上述《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四)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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