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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应提交哪些文件?

2021-11-14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等,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重要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5、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理由、支付存款本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6、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而解散。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7、《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银行经营机构自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解散或者关闭清算。八、外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相关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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