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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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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于关于行政复议的机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解答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60天,决定期限:60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请求行政复议的机关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证监局行政复议都有哪些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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