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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作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组成,全部资金分为平等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人交付该股票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公司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转让其股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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