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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并科...
数罪并罚原则有四大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1、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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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一)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二)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 (三)限制加重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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