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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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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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