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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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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人通常包括4种: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律师作代理人:提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律师执业证书近亲属作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之分,特别代理权限大于一般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参加仲裁活动的人。 仲裁代理人的种类有: (1)法定仲裁代理人。由法律规定行使仲裁代理权的人。其代理权,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2)指定仲裁代理人,被仲裁机关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其代理权是基于仲裁机关的萎托而产生。 (3)委托仲裁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仲裁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被代理人承认、变更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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