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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道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百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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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没有泄密商业罪,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应当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百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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