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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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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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