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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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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它应该是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罪行。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伪劣、不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15万元以上;(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金额乘以3倍,未销售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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