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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变更主合同的,如果是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该变更对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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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可追偿一半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者连带担保责任。
如为借款提供保证人,则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本人自愿为双方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如其不按期还款,本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一般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确实不能还款时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款。而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权要求任一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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