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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十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2022-03-01
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赔偿,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支付以下费用: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疗费用;2、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标准支付工资福利待遇;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6、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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