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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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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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