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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的处理依下列程序进行: 1.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其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处理; 2.中央与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水利部调处; 3.水利单位与其他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 4.水利单位与非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水利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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