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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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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 3、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4、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撤销权行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客观条件,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人。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第二,主观条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第三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另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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