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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罪与非罪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未造成上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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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集会、游行、示威,未按法律规定申请或未经许可,或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场所、路线进行,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1、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来区分。虽然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但不拒绝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构成犯罪。有的人服从解散命令,有的人不服从解散命令。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二、本罪与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罪、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虽然都是聚众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1。本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性为前提。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违法的,不构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罪的,不要求违法性为前提 2、虽然本罪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在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过程和情境中,而后两罪没有具体的过程和情况;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两种犯罪的对象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3、本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很广,可能是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医院,也可能不是单一的地方,而是涉及几个地方、场合、路线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侵犯后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不同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然后,罪行采取了冲击的暴力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然后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门前和医院,场合单一。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注: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这项法律规定了集会、游行和示威申请许可的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明确理由,不经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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