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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的效力要高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做的裁决的效力。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法院的裁判为准。根据法律规定,既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了又向法院起诉了的域名争议,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了,则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作出裁判了的,执行该裁判;如果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当事人撤回的,才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通常是看域名所有者和对应的邮箱信息。
任何人或机构在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冲突时,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这些冲突一般包括: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近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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