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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为否认定?

2021-10-10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表示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证明书。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公章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活动,危害防卫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武装部队的文件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职场名义制作的联系方式、指导工作、处理问题、发出命令的文件、文件、信件、指示、命令、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件、电子文件、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紧密相连。另外,武装部队的证明书是指有权武装部队发行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事项的证明书,如军官证明书、士兵证明书、文职干部证明书、出入证明书、军人执照、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行证明书、退役证明书、军事大学学学生证明书、学生证明书、学历、学位证明书等。武装部队的印鉴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公司如军事部门、政治、后、大学、医院等名称的印鉴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印鉴,如证书专用印鉴、财务专用印鉴等。机关、职场领导、首长个人印鉴、签字,如果能发挥武装部队机关、职场印鉴的证明作用,也应视为本罪印鉴。(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和抢劫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者认为不会被公文、证明书、印鉴的保管者、使用者、所有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取出公文、证明书、印鉴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构成本罪。盗窃的不是文件、证明书、印鉴、文件、证明书、印鉴,而是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印鉴,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的罪行如盗窃罪、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等罪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决定盗窃和抢劫。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公文、证明书、印鉴被盗或抢劫的话,就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可以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等他的罪。其动机多种多样,为了欺诈,为了卖利益,为了自己等。不管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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