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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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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所以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比如说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离婚,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有权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因一方家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无过错方能要求赔偿,但是只有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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