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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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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拖欠员工工资不仅是公司就债务,而且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员工工资可以要求股东以认缴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具体由股东所在的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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