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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抗诉应具备的条件有: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刑事责任: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或者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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