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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终在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被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只能处分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的,遗嘱的这一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4)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能有效。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剩余部分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就有效,而不必经过遗嘱继承人的认可。另外,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之前遗嘱并未生效,遗嘱继承人拥有的也只是一种期待权。 遗嘱的生效条件: (1)立遗嘱人须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上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否则遗嘱涉及这部分的处理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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