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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婚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婚姻关系已解除,再结婚不是重婚。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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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可能构成重婚的风险。因为如果允许对此类判决再审,再审法院一旦撤销了原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以前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假如双方均已另外与他人结婚,则双方就构成了重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其并没有规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不得再审。因此,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服的,还是可以申请再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可以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但是受让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除外; (3)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4)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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