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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民政局咨询办理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婴儿是在外国出生的,婴儿可在国内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婴儿出生已取得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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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二、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因不确定您的情况,故无法提供针对性答复, 1、如南京市本级户口人员,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7〕164号)内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2)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3)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⑷非南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⑸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2、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 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可依法委托律师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债权债务、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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