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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指明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比普通程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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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等。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法定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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