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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2、受理范围...
1、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2、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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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的自身特点、市场状况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专利权人在诉前通常采取宣传警示策略,通过广告形式或产品上注明专利标记发挥广告宣传作用,同时具有一定警告作用。必要时可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形式警告侵权厂家,甚至可通过先警告后协商的形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面对众多的侵权厂家,亦可先起诉其中一家然后广为宣传,以一儆百,抑制侵权行为。 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的,诉前的警告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这种特定的使用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故犯。不少厂家申请专利,以提高产品的可信度及企业的知名度,但在产品上或宣传广告上注明专利标记时,切记不要将还未批准授权的产品,就标上专利号或“专利产品”字样,否则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而受到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市场垄断策略专利诉讼的目的最终无非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 专利权人通过诉讼,还可以垄断使用权、销售权和制造权。有些企业申请专利就是要垄断使用权,自己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不将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形成垄断市场。因此,不少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并不要求索赔或要求索赔甚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继续生产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只要他人不扩大生产或能停止生产其专利产品或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就达到了控制市场占有率的基本目的,从而使专利权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在自己的专利法律状况稳定的前提下,而且涉嫌侵权的产品确实无实质性争议地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前起到垄断市场的作用。一些明知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侵权者在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会自动停止侵权行为,虽然法院尚未判决,但对专利权人垄断市场而言,已经达到了目的。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系新类型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才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入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从性质来说,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专利恶意诉讼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说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因此专利法往往也是规制专利恶意诉讼重要的制度资源。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对于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对于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亦针对恶意诉讼专利权人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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