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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二)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四)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从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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