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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只有如实申报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过错方...
1.担保合同的主体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权人是主债务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提供抵押或质押,则债务人就是担保人,如果以第三人的物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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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期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仅有此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三种方式中,连带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仅存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一种是法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应当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笔者观点是基于作为出租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租金的行为,是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此应作为赔偿主体。 但有另外的观点认为,车辆的的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同时是利益的直接归属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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