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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
非法分包是一种侵权行为。未履行合同约定,将承包的所有项目分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属于分包行为。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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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四)践踏、损毁花草;(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六)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七)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十)损坏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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