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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表述太简单了。 2、有可能是诈骗,也有可能不是诈骗。 3、分别收取了房款,且均不退还,或者已经挥霍,已经用于非法活动等,说明其非法占...
开发商一房多卖,符合诈骗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要求的,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一房多卖不构成刑事犯罪。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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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解读]开发商一房二卖属诈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原告,故应当承担一倍赔偿己付购房款的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事实表述太简单了。 2、有可能是诈骗,也有可能不是诈骗。 3、分别收取了房款,且均不退还,或者已经挥霍,已经用于非法活动等,说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成立诈骗罪。 4、多个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起诉也是挽回自己的损失一种途径。 可以考虑请专业律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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